《物业周刊》第十七期说到,业委会没有合法身份(见17期),业主委员会运作起来一直很尴尬,在法律上主体资格不明确。没有合法身份,严格来说,业主委员会连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资格都没有。
业委会成立难。具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目前成立业委会的小区还不到30%。
业主治理委员会与物业治理公司之间的矛盾。业主治理委员会在物业治理中占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我国目前有关物业治理的法规对业委会权利义务运行未做明确规定,导致业委会的运作困难和操作的不规范。而且业委会的成员又有各自的利益,他们可能因为私利,在物业治理中发挥的效用难以定夺。原因在于,业主与物业治理公司的效用目标不一致。它根本代表不了业主的利益,不可能对物业公司实施有效监督。当物业治理公司和业主有矛盾时,难以力求公正,混乱局面很难避免……
业委会很疑惑:到底我们该怎么做……[进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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