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交管理费成争议焦点
旧物业公司被业委会投票“炒鱿鱼”,163户业主同时被公司告上法庭,讨要物业管理费。昨日下午,备受关注的顺景大厦物管纠纷案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顺景大厦16户业主委托律师参加了昨日的庭审。据悉,由于被告人数众多,法庭将分6批审理,昨天应诉的是第一批。
双方矛盾旷日持久
原告广州丰泽物业管理公司(丰泽公司)是顺景大厦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2005年6月2日,由于与业主发生矛盾,被业主委员会投票“开除”。但丰泽公司并不认同业委会将其“开除”的决定,不愿移交大厦的物业管理权,并阻拦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双方矛盾急剧升级。2005年6月18日,顺景大厦数百住户与丰泽公司的保安爆发“全武行”,警方出动数十名警察到场才控制住局势。
由于6月18日冲突的影响恶劣,原东山区政府相关部门迅速介入,并协调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要求业主不再与丰泽公司发生冲突,丰泽公司则在新物业公司到来之前“尽管理服务义务”。同年9月,新物业公司在获聘3个月后终于进驻小区。
昨日庭上,这份在政府主持下签订的《协议书》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丰泽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协议书》的签订表明物业公司6月到9月期间,仍然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尽管《协议书》中有“义务管理”的提法,但《协议书》并没有提到一定要免费服务,所以,丰泽公司有权收取这段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
顺景大厦业主的律师对此表示疑义,认为在该次政府组织的协调会上,原东山区司法局有关负责人曾反复说明,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过渡期间,丰泽公司是免费管理的,是在尽义务,不能收取管理费。代表原东山区政府出面协调的一位副区长也在对顺景大厦业主的讲话中,强调丰泽公司须在过渡期内免费义务管理,并劝说业主相信政府协调。被告律师认为,这就是《协议书》中“尽管理服务义务”提法的由来。
该案需要六次审理
顺景大厦业主的律师表示,原告非但没有履行其应尽的物业管理职责,而且还蓄意破坏设施,制造混乱,严重扰乱了顺景大厦的正常生活。因此不但不能收取所谓的物业管理费,还应对顺景大厦业主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丰泽公司对此并不认同,其代理律师说,丰泽公司曾经给业主发过通知催交物业管理费,但业主都没有交,因此没有办法缴纳垃圾清运费。
据悉,在首批16户业主出庭之后,8月8日将会进行第二批业主的审理。六次审理结束以后,法院再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