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南京市秦淮区土城头一工地上,油漆工程某被工地物业公司保安反锁在房间内,程某从阳台出去时遭多名保安围殴,直至被打得倒地不能动弹,致轻伤。令人意外的是,参与打人的保安中,竟然有三人都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事发后逃逸。
当天晚上6点多,程某被保安锁在屋里后,自己从阳台爬出屋,当走到院子里,被保安发现,并遭到了多名保安的殴打。随后,程某被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治疗,产生各项费用计11085元。后经中华门派出所民警调查,确认物业保安对程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事发后,三名未成年保安从物业公司不辞而别。而伤愈后的程某称,自己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经司法鉴定属于轻伤,要求保安所在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参与打人的三保安虽已年满16周岁,但未到18周岁,属未成年人,且目前三人下落不明。
保安所在的物业公司辩称,三保安的打人行为非公司指使,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主观上无过错,且无因果关系,因此公司不应担责。
对此,南京环太律师事务所张太中律师告诉记者,程某诉至法院,其诉讼对象应将殴打他的三名未成年保安以及这家物业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计一万余元。张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保安虽未成年,但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法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