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老太在小区花园内晨练时,因地面不平而摔伤。记者刚刚杨浦法院了解到,法院对沈老太状告物业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物业公司承担六分责任,赔偿沈老太19949.40元。
沈老太今年80岁,住在本市杨浦区营口路上的一个小区内,平时有到小区花园晨练的习惯。2007年7月29日早晨,沈老太在晨练结束回家时,因小区花园边的地砖有一平方米左右的缺失了近半年,路面不平,沈老太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远端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桡骨远端骨折、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沈老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当赔偿;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地砖缺失是因开发商的施工队为维修地下设施开挖路面后未及时修复造成,业主大会也未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维修,因此物业公司没有维修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理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物业公司辩称地砖缺失是因开发商的施工队为维修地下设施开挖路面后未及时修复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故法院难以采信。小区花园边的地转缺失状态已持续相当长时间,物业公司对此未尽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以致沈老太人身受到伤害,故应承担六分责任。但沈老太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最大注意义务。既然沈老太在庭审中也自称每天经过该地转缺失处,应注意到该处危险,路过此处时应谨慎行走,以避免人身受到伤害,故本人承担四分责任。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沈老太医疗费18,149.40元、律师费费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