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徐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每天早晨驾私家车驶离小区时,都会被物业雇的保安拦住车辆,让他上交停车费。而徐先生认为,根据新近实施的《物权法》,自己不用交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车主:有了《物权法》凭啥还交停车费
“《物权法》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用不着交费。”
徐先生家住“蓝天花苑”小区,他是2003年底入住的。小区内共有车辆100余台,大部分都是私家车。今年,在国外工作的儿子为了尽孝,好说歹说劝徐先生接受了其出钱给买的汽车。10月1日,《物权法》开始实施的这天,徐先生顺利拿到驾照开上了私家车,但他没想到问题也随之而来。
开上私家车后,徐先生经常遭到物业向他催要停车费。而徐先生认为,《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用不着交费。“既然是业主共有,那么我将车停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或物业在公共道路上划出的所谓停车位上,占用的就是包括我自己在内的我们所有业主的地方,而不是物业的,所以他来收费一点道理都没有!”徐先生称。
由于一直没交停车费,近日物业派保安每天在徐先生驾车离开小区时拦截他的车。因为拦车的行为大多数发生在早晨,而这时候驾车出去的人都特别的忙,所以每次徐先生都特别着急,费尽了口舌与拦车的保安进行解释。可保安也是态度坚决,不交钱就是不让走。
物业:收费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
“我承认《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公共道路上的车位归业主共有,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因此业主停车就可以不交费,我们收费是有凭证的。”
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好找到了物业,与物业就此问题进行了沟通,但物业也没有给出一个令其满意的答复。倔强的徐先生认为,《物权法》的这项规定就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而且自己对此的理解并没有错误。
昨日上午,记者与徐先生一起来到了该小区的物业,一位王姓负责人接待了记者。王经理称,她承认《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公共道路上的车位归业主共有,但该法并没有规定因此业主停车就可以不交费,并强调他们收上来的停车费用也都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同时指出他们物业现在收取停车费是有理有据。
在小区的门卫内,记者看到了这个有关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上面收费项目中包括了地上停车场收费一项。门卫处的保安告诉记者,“上面”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是月交150元,半年交600元,一年交1000元,他们虽负责向业主催款,但只是奉命行事,收上来的钱并不进他们的口袋,钱怎么花也不归他们管。
[观点] 收不收存争议 各方应该协商
记者通过调查发现,虽然现在《物权法》已经颁布并开始实施,但各地包括大连的各个物业,仍然在向和徐先生一样的业主收取停车费。这份钱到底该不该交,《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到底该怎样理解,又怎样落实?大连市物业管理部门此前在接受本报相关咨询时曾表示,虽然《物权法》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但大连市的相关法规并未更新,因此目前的有关收费仍以以前的规定为准。
在网上,人们对此项费用该不该交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应该交,但是交上来的费用不应该由物业说的算,而应该由全体业主说的算;一部分人认为根本就不该交,并有网友打了一个有意思的比方,称有人从你的小羊羔身上剪下羊毛,做成羊毛衫,然后再卖给你,与物业用你的地方,划上线后,再挣你的钱,两者并没有什么差别。
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佑军律师认为,《物权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以及以前地方法规中语言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共同造成了现在对是否该收停车费的争议。他认为按照《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道路上共有的停车位无疑是在地上,而以前大连市有关部门做出的收费规定中,“停车费”一项如果理解为场地使用费,那么业主就有权不交;如果理解为车辆保管费,那么物业就有权收取。目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项费用是否该交、怎样交以及交上来的钱怎么用,都应该物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