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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近年来,市民人均居住面积越来越宽敞,但随着私家车拥有量不断上升,停车面积却越来越狭小。一项统计资料显示,本市旧小区停车每年的递增速度为10%至15%,停车库的建设速度远跟不上私家车上升量。由于供求不平衡,使得停车矛盾日益突出,在物业管理纠纷中,停车纠纷居高不下,大多反映在权属争议、损坏纠纷、失窃赔偿、收益归属、泊位保管等方面。
本贴 阿郎28于2008-7-2 14:21:12 编辑过,共被编辑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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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权属争议篇 拥有所有权才有收益权  

几年前,某开发商在本市投资建造了一个中等规模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同时还建造了一个地下车库。某物业公司接管这个小区后,发现业主拥有的私家车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管理,方便业主停车,便出资对这个地下车库做了修建,之后,有偿出租给了小区业主。有车的业主们很高兴,但开发商得知后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买了“炮仗”给人家放。开发商经多次与物业公司交涉无效,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车位、恢复地下车库原状。  

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开发商状告物业公司的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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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评析: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黄可磊律师认为,开发商投资兴建了地下车库,享有收取利益的权利,但不等于就拥有了车库的所有权。根据本市有关民防工程使用的相关政策,地下车库作为民防工程的,投资者可以按照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其所有权,即开发商必须依法定程序取得车库的产权证,才能依法享有。但从本案来看,开发商并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该车库的所有权。在法律上,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权利人可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收益权从法律上而言仅属于限制物权,所以,开发商仅作为收益权人对物业公司修建地下车库的行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是不符合主体资格的,也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由于地下车库经修建后,已有偿租赁给了小区业主。因此,若按开发商要求,将车库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势必会损害众多业主的利益,影响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法院正是基于这两点理由,才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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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损坏纠纷篇 损坏扩大部分不予赔偿    

杜某系本市某小区地下车库三个车位的产权人。某日晚,他开车回家发现自己其中一个车位被另一位业主的车占用,杜某即把车横放在自家车位前的公共车道上。第二天,杜某发现自己的车被擅自拖离过,导致车辆损坏。为防止自己车位再次被占,他干脆将车横放在这三个车位前面的公共车道上,时间长达一年。杜某认为车位被占是物业公司未履行职责,导致其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还影响了其出租车位和正常使用,并引起连锁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修理费46000 余元,交通费损失6500 余元,养路费7200 余元,公证费2000 元及车位未能正常出租损失45600 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案外人占用车位所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杜某违反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占用杜某车位及拖车行为系案外人所为,与物业公司无关,其损失不应有物业公司承担。法院认为,杜某的车位被案外人占用以及案外人叫他人擅自进入车库,将杜某车辆拖离原位,物业公司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应对此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而杜某要求赔偿其它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杜某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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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评析:

上海美达律师事务所李闽律师认为,杜某在该小区拥有三个停车位,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维持好地下车位的停车秩序。从本案情况看,杜某停在地下车库的车被擅自拖离过,导致其车辆损坏,虽然拖车行为系案外人所为,但是,物业公司对此确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对杜某车的损坏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故法院判处物业公司赔偿杜某人民币1000 元,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并无不当。杜某因自己车位被占,将车停放在公共车道将近一年,其行为的确违反了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规定,并且侵害了公共利益,杜某要求赔偿车被拖后扩大部分的损失,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最终没有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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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失窃赔偿篇 疏于防范承担20%损失  

去年5月,李某以6180 多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燃气助动车,他每月向物业公司缴费20元,将助动车停放在小区的车棚内。去年11月某日,李某发现停放在车棚内的助动车被盗,遂向派出所报案,后向物业公司索赔未果,去年年底,他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助动车损失6180 元、牌照费3800 元、20天的误工损失费1600 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窃贼是毁坏门锁通过小区的消防通道将车辆偷出小区的,致使物业公司无法察觉,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行窃者通过消防通道进入小区偷走了李某的助动车,系物业公司疏于防范,致使业主的财产受损,应酌情承担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助动车被盗的经济损失1236 元,而李某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助动车牌照损失一节,因该牌照遗失后李可向发证机关申领,且物业公司对此不负主要责任,法院驳回了李某赔偿牌照损失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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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评析:

主审该案的杨浦法院左振康法官认为,虽然业主在小区内存放车辆会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费用,但由于双方并没有对该费用是场地租赁费还是保管费作出约定,故车辆在小区内失窃后,法院一般不会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义务而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应对小区的公共设施是否完好及安全进行必要的巡视和检查,而本案中窃贼正是通过平时锁着的消防通道进入,这就表明物业公司对此疏于管理,故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车辆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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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合同履行篇 对车位管理合同产生分歧    

唐某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在备忘录中,开发商承诺在交房时向客户提供一个地下停车位,使用期限为50年。合同签订后,唐某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但在交房时,开发商一直未交付停车位,为此唐某向闵行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立即提供合同约定的停车位,赔偿经济损失5100 元。  

法庭审理时,开发商辩称自己按约如期向唐某提供了车位,但双方在签订车位管理合同时产生分歧,系因唐某不愿意签约而涉讼。房屋交付后,原告唐某并未入住,其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法庭查明,双方在签订车位管理合同时产生分歧,但按约定,若业主拒不缴纳双方约定的车位管理费,则作为对该车位的使用权自动解除。为此,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开发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某提供一个地下停车位,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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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评析:

闵行法院苏吾德法官认为:原、被告签定的购房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用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本案中开发商对唐某的说明和允诺,理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开发商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停车位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损失问题因合同中未约定,且原告未提供有关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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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2008-7-2 14:26:26
相关链接 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相关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规定,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确定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提供给本小区业主、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未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随着私家车拥有数量的增加,小区的停车问题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收费标准如何来定、车辆损坏由谁来赔等等,在人们心中打下了一个又一个的问号。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房物业品质保证部的杜成寅先生和上海业伟业主咨询公司总经理刘生敏先生,请他们来为读者解疑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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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2008-7-2 14:27:02
小区停车费标准谁来定?
经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看似条件差不多的小区,但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却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月收费差距接近百元。这是因为一方面各区物价管理部门的定价标准不同,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收费标准会存在差异;另一方 面,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停车费的收费标准是由业主大会按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协商产生的。  

而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即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小区停车费和其他物业管理费一样,是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拟定标准的,不过,该收费标准也应得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  

专家支招:业主委员会应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代表会议,商议包括小区停车费在内的分等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其中重点要了解现任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的意见。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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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2008-7-2 14:27:32
停车影响业主通行怎么办?
首先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小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的规定是由业主大会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公司擅自做出增加地面停车位的做法是违背《物业管理条例》的。但是,由于小区车辆的增加,解决停车问题也是安居乐业的内容之一。停车位的增加应该满足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要求,必要时应该报经规划部门批准。涉及绿化改变的,还要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对于车辆停放人来说,应当遵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同时,必须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专家支招:部分业主对小区车辆停放有意见,应该通过业主大会来制定相关的停车管理制度。而该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都应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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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2008-7-2 14:28:13
车辆损坏或被盗怎么办?
车辆停放在小区中,如果受损或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车辆管理义务,造成业主车辆被盗或受损,则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物业公司称“停车费是地面停车位占用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车辆管理义务,但车辆仍然受损或被盗,物业公司可以免责。因此车辆被盗或受损后,业主应该及时取证,分清有关责任;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提供有关线索,并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专家支招:

物业公司收的是有限的场地使用费,万一遇车辆损坏或被盗需要赔偿,物业公司恐怕会入不敷出。鉴于此,建议有条件的小区可以拿出停车费中的一部分购买公共保险,以此将风险进行“转嫁”。
本贴 阿郎28于2008-7-2 14:28:46 编辑过,共被编辑过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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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2008-7-2 14:29:11
小区停车费归谁所有?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地面停车位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收取的地面停车费,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支出、税费、管理利润后的余额后,及时归入专项维修资金公共账户中。  

对于产权属于开发商的地下停车库,如果其出入口经过小区道路或者给小区造成环境影响的,所收取的停车费应该提取一部分用于小区公共道路或绿化的维修养护,不能全部让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拿走。具体分成比例应该根据停车库使用对象、收费标准、影响小区业主的程度等因素,由业主大会与开发商协商确定。  

专家支招:业主应明确小区停车库、停车位的产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对小区进行产权界定。业主委员会应该安排人员对小区收益包括停车费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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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2008-7-2 14:30:19
车辆损坏或被盗怎么办?
车辆停放在小区中,如果受损或被盗,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来确定。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约定的车辆管理义务,造成业主车辆被盗或受损,则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可见,物业公司称“停车费是地面停车位占用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物业公司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如果物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车辆管理义务,但车辆仍然受损或被盗,物业公司可以免责。因此车辆被盗或受损后,业主应该及时取证,分清有关责任;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业主提供有关线索,并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专家支招

物业公司收的是有限的场地使用费,万一遇车辆损坏或被盗需要赔偿,物业公司恐怕会入不敷出。鉴于此,建议有条件的小区可以拿出停车费中的一部分购买公共保险,以此将风险进行“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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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2008-7-2 14:30:57
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近段时间,随着对《物权法(草案)》讨论的深入,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之争以及由此引发的收费争议,还包括对小区内会所的产权归属、经营方向和收益分配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心。这期杂志以此为专题,组织了一些文章参与讨论,并对《物权法(草案)》的有关条款进行利弊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尽管有些意见针锋相对,但积极参与立法讨论,并让各方畅所欲言的风气是值得提倡的。  

归纳起来,讨论的主要问题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产权归属,二是管理使用,三是收益分配。我想,从物业管理的角度讨论这些问题,出发点是如何有利于减少矛盾和纷争,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谐的物业管理秩序。因此,我认为应当尽快对规范停车场和会所的产权和收益分配提出法规层面上的意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参与到讨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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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2008-7-2 14:31:14
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一是首先应保证业主买房时对车库的优先配售权。 地下车库是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应首先满足业主的使用,原则上不得对外(非小区内业主)出售。我在加拿大多伦多考察时,了解到那里的新建高层公寓的地下车库是不允许对外销售的,并首先保证每个购房家庭可以购买一个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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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2008-7-2 14:31:27
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二是地下车库的产权不应当无偿归全体业主所有。 地下车库的投资主体是开发商,而且车库并没有纳入房屋建筑面积分摊,不能得出建造成本已经摊入房价,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的结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的收益权应当是开发商。开发商在售楼时,应当将车库向买房人有偿配售,车库的产权也随之归购买车库的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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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2008-7-2 14:31:56
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三是车库应当交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专业公司管理。 开发商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住宅与配套设施的管理权时,应同时转交车库管理权。开发商在完成项目开发和销售后,应当尽快退出小区。届时即使开发商在小区内保留了部分商业或其他用房作为自用或经营,也只能和其他业主一样行使权利,不应该再享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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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2008-7-2 14:32:20
Re:关于物业管理的停车管理
四是利用人防设施建设的地下车库和小区地面开辟的车位,原则上不能出售。 利用人防设施建设的地下车库只能供平时利用,产权不能出售。而且人防设施工程费一般在预算中就进入成本,原则上建成后开发商不再有收益权。地上车位作为地下车库不足的补充,鉴于业主对住宅小区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因此,地上车位只能作为占地使用,不管对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都不存在产权问题,开发商也没有收益权,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交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收益除了支付物业管理公司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外,如有节余,可作为物业管理经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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